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2月8日发布的《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风险控制等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1号店特产中国·休宁馆(经营者为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如下:
委托商: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商: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木榨菜籽油(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或批号:2017-03-23,生产单位地址: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芳口村)。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不合格项目:酸值(KOH)检出值为1.8mg/g,超出国家标准值(≤0.20mg/g)8倍;铅(以Pb计)检出值为0.18mg/kg,超出国家标准值(≤0.1mg/kg)80%。
二、检查情况
安徽省局组织休宁县局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工作。休宁县局执法人员到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和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被抽检批次木榨菜籽油不是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基于以下事实:一是被抽检菜籽油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虽标为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而黄山余香园公司只生产加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二是被抽检菜籽油标称企业地址为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芳口村,而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地址是休宁县城万宁工业园区;三是生产日期为2017-03-23,而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仅于2016年5月24日从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舌尖徽州木榨油坊(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购进24.5公斤菜籽油,生产日期不符;四是被抽检批次木榨菜籽油质量等级为一级,而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舌尖徽州木榨油坊采用半精炼工艺,加工的菜籽油质量等级只能达到三级或四级。
经调查核实,被抽检批次木榨菜籽油系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假冒厂名生产经营。休宁县局进行立案查处。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共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菜13.5公斤(27瓶),进货单价(农贸市场采购)19元/公斤,销售单价为49.8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672.30元,违法所得415.80元。立案时已全部销售。
三、召回情况
由于该产品属于网店销售产品,是订单生产销售形式,因此在县局调查时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分别在厂区大门处和怡兴农业网页—新闻中心—企业动态一栏上发布了召回公告,公告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
四、处罚情况
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休宁县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3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415.80元。
2017年8月16日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自行缴纳30000元罚款,同日休宁县局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15.80元。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
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