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河北省食药监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6类食品97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60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103批次,8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17批次,1批次不合格;糕点85批次,3批次不合格;酒类69批次,1批次不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1批次,1批次不合格;水果制品86批次,1批次不合格;饮料58批次,2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48批次,调味品22批次,肉制品27批次,方便食品23批次,饼干13批次,罐头30批次,冷冻饮品2批次,速冻食品40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13批次,糖果制品3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5批次,蔬菜制品3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62批次,蛋制品4批次,食糖17批次,水产制品16批次,豆制品16批次,蜂产品8批次,食用农产品126批次,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辛集市质润食品有限公司旧城分公司生产的瑞士麦丰卷(原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33g/kg,标准规定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5,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2.辛集市质润食品有限公司旧城分公司生产的瑞士麦丰卷(草莓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34g/kg,标准规定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5,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3.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生产的炖猪舌头,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9.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迁安市迁安镇张三烧饼店生产的炖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4.8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迁安市迁安镇鑫悦烧饼店生产的炖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迁安市迁安镇鑫悦烧饼店生产的猪骨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2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7.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生产的炖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3.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8.唐山大福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5.2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唐山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萝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2。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唐山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源畅(复合乳酸菌固体饮料),蛋白质(质量分数)检出值为2.53%。标准规定为≥5.0%。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1.安平县豪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生粉),霉菌和酵母计数检出值为14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衡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2.唐山水船长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6CFU/250mL,4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在5个样品中,允许有0个样品铜绿假单胞菌指标检验值大于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3.秦皇岛诗百轩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红葡萄酒(赤霞珠干红),酒精度检出值为14.1%vol。标准规定为11~13%vol。检验机构为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4.河北国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苹果脆(冻干果蔬),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104CFU/g,标准规定为≤10000CFU/g;霉菌和酵母检出值为190CFU/g,标准规定为≤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北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5.河北丛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大酒店生产的炸子鸡(自制),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1.6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6.河北丛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大酒店生产的丸子(自制),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2.7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7.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矿山大酒店生产的猪蹄(自制),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3.2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20171204.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1204.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171204.xls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20171204.doc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4日
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