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7年第2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可可及咖啡焙烤食品、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等。共抽检11个地市400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387批次,不合格产品13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温州市晶品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皮(即食海蜇), 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5×105CFU/g、1.5×105CFU/g、1.2×105CFU/g、1.1×105CFU/g、1.5×105CFU/g、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店销售的杭州萧山梅西八字桥酱菜厂生产的嫩姜芽,纽甜检出值为0.022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1g/kg)高出1.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华联购物中心超市生产的桐乡市屠甸山山休闲食品厂(普通合伙)销售的椒桃月饼,酸价检出值为9.4mgKOH/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KOH/g)高出88%。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喜福多食品店(江志龙)销售的浙江湖州月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苏式月饼(红豆沙味) ,酸价检出值为20.4mgKOH/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KOH/g)高出3.08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三门沃天玛特超市销售的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思妍食品厂生产的奶油小麻花(油炸类糕点),酸价检出值为8.2mgKOH/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KOH/g)高出64.0%。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瑞安市郭彪水产行销售的瑞安市余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5×105CFU/g、1.5×105CFU/g、1.2×105CFU/g、1.1×105CFU/g、1.5×105CFU/g、0 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瑞安市阿东调味品店销售的瑞安市利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皮,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0×104CFU/g,9.7×104CFU/g,7.4×104CFU/g,6.5×104CFU/g,1.5×105CFU/g ,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临海市碧水龙潭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5CFU/250mL,多不可计,多不可计,45CFU/250mL,13CFU/250mL,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绍兴市越城区食神大人食品店(赵翠萍)销售的金华亿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婆饼,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62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1.48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临海市联商超市有限公司鹿城路分公司销售的宁海县其达食品厂生产的麻饼,酸价检出值为8.8mgKOH/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KOH/g)高出76.0%。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一)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李婷食品商行(李婷)销售的杭州塘栖李法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枇杷梗,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38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52.0%。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二)舟山市万金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白泉米烧),糖精钠检出值为0.023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标准规定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三)舟山市万金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配制酒(泉井杨梅酒),糖精钠检出值为0.018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标准规定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金华、舟山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台州、舟山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71129.xls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1129.xls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
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