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发布两期食品抽检信息,共计抽检样品339批次,其中检出不合格食品5批次,涉及酒类3批次、肉制品2批次。
根据不合格名单显示,两类不合格食品问题比较集中,酒类中检出酒精度过高或者过低,肉制品中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3批次不合格酒类为吉林省大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酒(露酒)、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小米酒和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人参酒,均由宽城区天光美家福超市销售。
酒精度是指在20℃条件下,每100毫升酒液中含有多少毫升的乙醇。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酒精度含量应符合其标签明示值±1.0度。酒精度不合格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对产品质量控制不严、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损失、低度酒冒充高度酒等。
2批次肉制品为沈阳欧客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和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智胜精制哈尔滨红肠,均由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万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检出菌落总数分别为130000CFU/g、120000CFU/g。而根据《GB 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注:2批次红肠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06-08、2017-03-27,应执行该标准)中规定,肉灌肠中菌落总数应不超过50000CFU/g。
对于肉制品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吉林省食药监局表示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生产场所卫生、加工设备卫生、从业人员卫生条件不达标,引起产品的菌落部数超标;二是生产设备相对落后,造成质量不稳定;三是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不到位,造成了产品的污染;四是出厂检验制度没有完全落实,没有起到把关作用。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涉及省外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本省内的,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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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