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瑞金饮料工业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四品一械”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部署要求,2017年8月17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产品检验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未能提供定期检查“三防”装置使用情况的检查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第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的要求。
二、产品检验方面
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要求,以及GB 14881中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省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日期: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