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至20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桂食药监法〔2015〕1号)和《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工作方案》(桂食药办食生〔2016〕13号)等相关规定,组织检查组对南宁市韦一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010800102,生产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二街11号)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更衣室内消毒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未提供食用木薯淀粉、棕榈调和油的供应商资质;原料库内有虫鼠害现象,且用于生产的淀粉开袋后,剩余待用淀粉未封口,有污染风险;制浆车间的米浆周转桶内有虫害现象;生产车间内排水设施无水封,且排水口无防鼠虫害设施,有浊气溢出;制浆车间内与米浆直接接触的搅拌设施生锈;蒸粉成型车间内一生产人员(韦某)未佩戴口罩;包装车间内堆放有发霉的周转筐,有污染风险;成品间物流通道口未设置有效的防虫鼠害设施;生产车间内生产用水储水罐内壁有绿色污物;无2017年9月18日的不合格品处置记录;无2017年8月至9月的产品销售记录。
二、未能严格落实产品检验检测制度。留样冰箱内存放的一袋“宾阳酸粉”未在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无菌室缓冲间堆放杂物,且无菌室无空气过滤系统或超净工作台;无菌室传递窗积累有大量灰尘。
三、其他问题。企业许可生产品种明细为“鲜湿米粉”,实际生产的产品“宾阳酸粉”添加有小麦淀粉和木薯淀粉(小麦淀粉与大米比例为1:2,木薯淀粉少量),该产品不符合DBS45/020-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的要求,标签标识不准确,涉嫌超范围生产。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南宁市韦一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南宁市韦一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1日
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