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缩短煮肉的时间,最大限度减少肉的缩水掉称情况且使肉类食品色泽鲜亮好看,萧县一大排档老板在其卤制的羊蹄中添加了过量的亚硝酸盐,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元,上缴国库;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餐饮业有关的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在萧县黄口镇经营一大排档,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卤制羊蹄时添加了过量的亚硝酸盐(俗称硝精)。当晚21时许,被害人金某某在该大排档购买了25元钱的卤羊蹄,金某某夫妇及邻居食用后发生中毒。经检测,金某某购买的卤羊蹄及被告人王某某经营大排档内的卤羊蹄、卤猪蹄、卤汤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超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17时许到萧县公安局黄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前二个月添加亚硝酸盐用于卤制肉类食品,其销售额共计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合计4万元,取得被害人金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经对其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日期: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