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监局,示范区质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期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食品包装膜(袋)等10种消费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了261家企业(其中:生产企业96家,经销企业165家)生产经销的359批次消费品。检验合格323个批次,不合格36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0.0%。其中,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吸油烟机、洗衣机、人造板等7种产品的不合格检出率为0;太阳镜的不合格检出率为7.5%、游泳眼镜的不合格检出率为13.3%,条码印刷品的不合格检出率为31%。
(二)拒检情况。在本次抽查中,平遥县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万福隆超市在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产品抽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
(三)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在本次抽查中共发现3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太阳镜的可见光透射比、交通讯号透射比两项,游泳眼镜的镜片顶焦度允差项目,商品条码印制品的符号等级、空白区尺寸、不能译码、条高、Z尺寸五项。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太阳镜。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我省34家经销单位经销的40个批次的产品,主要对太阳镜的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等17项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合格37个批次,不合格3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7.5%。不合格项目为可见光透射比、交通讯号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是指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这个比值代表太阳镜在可见光谱区(380nm~780nm)镜片中透过的量,主要反映镜片的遮阳效果,可见光透射比不合格,会造成视物及颜色分辨的障碍,还可能造成驾驶障碍,进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讯号透射比是指太阳镜对红色、绿色、黄色光的透过能力,也就是对交通讯号(即红绿黄讯号)的识别能力。这一性能是要控制和保证通过太阳镜观察不同颜色的物体,能保持物体原来的颜色色度。太阳镜的这一性能对于使用者尤其是驾驶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交通讯号透射比不合格,配戴者会对颜色的分辨率降低,产生色觉干扰,造成色觉混乱,可能造成对交通讯号灯辨别不清甚至辨别错误的结果。造成太阳镜可见光透射比、交通讯号透射比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光学性能要求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设备,不能生产带有专业光学性能的产品。在本次监督抽查中,由太原市迎泽区冠芝霖眼镜批发城经销的标称深圳天视能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遮阳镜 3类型KANGAROO牌太阳镜,其可见光透射比τv、 红色交通讯号透射比、黄色交通讯号透射比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游泳眼镜。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我省12家经销单位经销的15个批次的产品,主要对游泳眼镜的镜片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镜片紫外性能、镜片顶焦度允差、镜片间顶焦度互差、镜片棱镜度允差等5项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合格13个批次,不合格2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3.3%。不合格项目为镜片顶焦度允差。镜片顶焦度允差是游泳眼镜主要的光学性能参数,合格与否将决定配戴者视物的清晰度、物像的位置和配戴的舒适度。造成游泳眼镜镜片顶焦度允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光学性能要求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设备,不能生产带有专业光学性能的产品。在本次监督抽查中,由太原龙隐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广州脉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M5744 -5.00D型脉琪牌游泳眼镜,其镜片顶焦度允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商品条码符号印制品。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我省51家生产单位生产的100个批次的产品,主要对商品条码符号印制品的符号等级、译码数据、缺陷度等13项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合格69个批次,不合格31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31%。不合格项目为符号等级、空白区尺寸、不能译码、条高、Z尺寸。符号等级不合格可引起条码扫描设备对该条码拒读,从而减慢数据输入速度,降低工作效率,也可引起条码扫描设备对该条码误读,而造成管理系统混乱,甚至会因计价错误而给商家或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空白区尺寸不合格可引起条码扫描设备对该条码拒读或误读,会使物品信息的通讯被中断;不能译码可引起条码扫描设备对该条码拒读,会使物品信息的通讯被中断;条高、Z尺寸不合格,可能降低解码概率,造成条码符号识读困难,影响POS系统运作效率。造成符号等级、不能译码、条高与Z尺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偷工减料,造成符号反差不合格,条码符号中条、空颜色搭配不符合要求;造成空白区尺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印刷企业管理人员忽视对条码空白区宽度的要求,未意识到空白区宽度是条码符号能否被快速、准确扫描的一个重要参数,条码设计不合理。本次监督抽查中,由山西千百度饮业有限公司使用的4.5L海贝斯牌饮用纯净水桶的条码符号印制品,其符号等级、空白区尺寸、条高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负责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的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等后处理措施,督促不合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及时组织复查,切实提高不合格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对拒检企业,当地质监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在本次监督抽查中,平遥县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万福隆超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好复查工作,复查检验费由企业支付,复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督促其守法经营,切实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增强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各级质监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后处理时限,完善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将后处理情况及时报省局监督处。
附件:1. 山西省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经销企业名单
2. 山西省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名单
3. 山西省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销企业名单
4. 山西省商品条码符号印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使用)企业名单
5. 山西省商品条码符号印制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使用)企业名单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30日
日期: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