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级抽检中,聊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红枣粽、黑香米粽(抽样编号分别为GC17000315007和GC17000315008)均为安赛蜜项目不合格。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一)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粽、黑香米棕
2017年5月22日,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的红枣粽、黑香米粽产品。
(二)聊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红枣粽、黑香米粽
2017年5月2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卖场内已无上述2批次不合格粽子。该公司在网上看到国家总局通告后已主动对以上产品实施下架。已查明该批次红枣粽购进数量259kg,销售29kg,未销售数量230kg;黑香米粽购进数量229.5kg,销售19.5kg,未销售数量210kg。
二、调查查处情况
(一)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粽、黑香米棕
经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分别生产上述红枣粽701.5kg(10kg/箱)、黑香米粽501kg(10kg/箱),均已销售完毕,已召回67箱,共计670公斤。
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安赛蜜的红枣粽、黑香米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二)聊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红枣粽、黑香米粽
聊城市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所涉及的红枣粽和黑香米粽均是青岛好滋味工贸有限公司以专柜的形式供货到当事人处,当事人只负责查验其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相关资质,合格后由其在专柜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的红枣粽和黑香米粽的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3月20日,红枣粽共购进259kg,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价格为15.6元/kg;黑香米粽共购进229.5kg,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价格为21.6元/kg,截至2017年5月27日共销售红枣粽29kg、黑香米粽19.5kg,两种产品共获利润485.6元。当事人未售出的红枣粽230kg、黑香米粽210kg被依法封存。当事人在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有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因素,综合裁量,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未售出的红枣粽230kg、黑香米粽210kg,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一)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粽、黑香米棕
在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自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配料员操作失误,误将实验新口味八宝粥罐头用的安赛蜜混入红枣粽和黑香米棕。目前,该公司已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一是制定更加严格的配料制度,对配料员给予严格处罚并进行系统培训;二是配料员做好配料记录,每天配料记录要与生产量核对;三是每月办公室对原料、添加剂等入库单与配料记录核对;四是配好的料做好标记,并用不同颜色的容器存放,以免混淆;五是不同原料使用的不同添加剂隔离存放。因当前为粽子生产淡季,企业季节性停产,无法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
(二)聊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红枣粽、黑香米粽
聊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被抽检的两种产品均非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合格。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