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对安顺市食药监管局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田某贵、李某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2015年12月,安顺市食药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餐饮单位非法添加罂粟壳(粉)专项整治行动,以小锅凉粉店、火锅店、牛羊肉粉面店等为检查重点,对全市9县(区)实行100%的全覆盖检查。此次行动,全市共组织筛查样本200份,经快检筛查呈阳性反应的及时依法抽样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两店主经营的羊肉汤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等成分。随后,市食药监管局依法将涉嫌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两家餐饮店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经司法机关依法侦查结束后,起诉至西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以两店主田某贵、李某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生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参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