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76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薏米红豆粉(抽样单编号:GC17000170011,生产日期:2016-11-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AYZF0016S-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2017GJ11后,武清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5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查明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是京东旗下子公司,属于食品经营企业,其在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薏米红豆粉是由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供货的。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薏米红豆粉300桶,进价22.8元/桶,共计销售150桶,售价26.8元/桶,退货数量:150桶,货值金额8040元,违法所得600元。该公司按照订单进货,库房内没有该批次商品,也未发现其他批次的薏米红豆粉。本案涉食品货值金额8040元,违法所得600元。由于涉案产品已销售且消费者已经使用完毕,剩余150桶退回生产厂家。
当事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薏米红豆粉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为网络食品经营者,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采购、销售该食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4日
日期: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