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如何处理?
2017年7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辖区龙山街道公开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当庭判决被告销售者赔偿原告十倍货款。
原告周某某诉称,2016年2月23日,原告在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购买20袋“川卤鱿鱼须”,被告出具了小票和发票,但所购食品配料并不是鲜(冻)畜、禽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货款十倍赔偿原告276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虽然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0袋“川卤鱿鱼须”属实,但食品标识问题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被告作为销售者已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涉案商品执行标准有异,超出了被告的认知能力,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伏天的重庆骄阳似火,烈日炎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是否应十倍赔偿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行云流水般的庭审,给炎热中的旁听群众带来了清凉,让他们一直耐心关注庭审进程。
随后,法庭根据查明事实,认为涉案产品的主要配料为海产品,不涉及酱卤肉制品,本案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尽必要审查义务,在发现产品种类和执行标准不符时,不应再上市销售。对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必要审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十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为增强以案释法效果,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法庭最终当庭宣判,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原告周某某276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向旁听群众就涉案的酱卤制品和卤制品类的食品安全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她告诉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应尽可能看所购买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注意保留购买票据,一旦产品尤其是食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情形的,及时通过消协或法院维权。
庭审过程中,负责法治宣传的办公室同志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咨询给予了热情而耐心的解答。
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