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河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办法》提出,责任约谈对象指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办法》列举了被约谈的主要情形有:一是列入省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省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二是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三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是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办法》还对责任约谈的内容、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通报被约谈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责任约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天以《责任约谈通知》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办法》还提出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责任约谈。
《办法》强调,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日期: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