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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问答

   2017-07-07 广东省食药监局373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为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下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我局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6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办法》是在我省餐饮服务环节实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我省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全环节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纳入管理范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制度之一,与许可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抽检监测制度等构成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制度体系。《办法》明确了健康检查项目和健康检查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退出机制,统一规定健康检查表和《健康证明》样式,强化社会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以及工作平台,形成“监管部门把控质量,社会机构提供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参与” 的良好局面。
 
    三、《办法》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办法》提出了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新措施:一是适用范围涵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完善监管链条。二是明确健康检查机构的申请条件及管理流程。按自愿申请的原则,明确设置条件,严格规范健康检查机构硬件配备及管理水平。三是强化互联网监管思路。《办法》规定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社会全面公开政策信息、健康检查工作指引,及时发布健康检查结果,向用人单位提供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方便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有效达到“三赢”。四是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其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五是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办法》鼓励同一地区多家机构共同开展工作,透过良性竞争互促进步。同时,明确了健康检查机构的退出机制,通过加强对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与工作效果评估,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坚决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名录和人员名录,确保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工作时随身携带有效《健康证明》。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和每日晨检记录的档案管理,发现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喉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办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五、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要达到什么要求?
 
    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既往病史;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原餐饮服务环节的健康证明是否还有效?
 
    2017年6月1日前核发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具有效力。《办法》规定了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格式,2017年6月1日后核发的《健康证明》均按此格式制作。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如何申请?
 
    广东省内自愿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并符合《办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可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及考试机构申请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提出申请。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机构资料或现场进行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情况,将对外统一公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名单。
 
    原从事餐饮服务环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可对照《指引》有关条件,依照流程自愿重新办理。
 
    八、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退出机制如何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两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信息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



日期:2017-07-07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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