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超市公开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吴某将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8日,吴某在蚌埠某超市购买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神丹健康咸蛋”12盒,单价26.9元/盒,合计价款322.8元。该健康咸蛋包装盒标注:“生产日期2016年8月19日,保质期常温下180天”。吴某在购买该食品时,该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21天。此后,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蚌埠某超市退还所购食品价款,并支付涉案食品十倍价款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下架。蚌埠某超市对于过期食品没有及时清理下架,并仍在继续销售,属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综上,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