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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药监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1号)

   2017-07-02 重庆市食药监局542
核心提示:近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
    近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8类食品89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85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餐饮食品58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批次,不合格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7批次,不合格1批次;方便食品18批次,不合格1批次;蜂产品5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88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67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83批次,不合格2批次;饼干4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4批次、蛋制品5批次、豆制品67批次、糕点53批次、罐头2批次、酒类30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批次、冷冻饮品1批次、乳制品2批次、食糖9批次、食用农产品8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9批次、蔬菜制品64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批次、水产制品6批次、水果制品2批次、速冻食品5批次、糖果制品12批次、调味品14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南川区思卤小调餐馆盛丰源店销售的牛肉(牛肉面使用),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2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标称重庆好一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刀肉(面制素食),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2×104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0CFU/g)高1.2倍。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标称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5.5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mg/g)高7.5倍。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标称四川省通江县兴旺野生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产的江北区冠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开口松子,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1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标称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大肠菌群检出值930MPN/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70MPN/100g)高12.29倍。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标称重庆市代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生产的油炸面制品(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214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mg/kg)高1.14倍。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标称重庆市冰雪奇缘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7CFU/250mL;7CFU/250mL;6CFU/250mL;9CFU/250mL;2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标称重庆佳酿蜜蜂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州区周家坝真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蜂王浆(生产日期为2017-02-15),10-羟基-2-癸烯酸检出值1.2%,比标准规定(不小于1.4%)低14.29%。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标称重庆佳酿蜜蜂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州区周家坝真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蜂王浆(生产日期为2017-03-24),10-羟基-2-癸烯酸检出值1.2%,比标准规定(不小于1.4%)低14.29%。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标称重庆龙谷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谷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重啤山泉,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CFU/250mL;6CFU/250mL;7CFU/250mL;3CFU/250mL;2CFU/250mL。标准规定为样品采样数量为5,限量值为0,允许0个样品超出限量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标称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生产的川味香肠,氯霉素检出值0.6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标称重庆清白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通用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1300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μg/kg)高3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日期:2017-07-02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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