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批次食用油和1批次糕点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90号),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大豆油产品
(一)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大豆油(生产日期:2016年11月30日、规格:1L/瓶、生产工艺:压榨),经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初检结果为14.4mg/kg,复检结果为14.1m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辽宁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企业生产同批次不合格产品110瓶(110公斤),实际销售50瓶,库存(未销售)60瓶。
(三)辽宁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召回不合格产品。企业依法主动暂停生产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产品20瓶。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企业主动排查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查明企业生产产品共用同一条包装管道,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包装前没有进行管道冲洗操作,前一批次包装的是浸出三级大豆油,导致该批次部分产品溶剂残留量超标。企业积极整改,辽宁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已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日期: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