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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标称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7年第3期)

   2017-06-16 甘肃省食药监局704
核心提示:2017年3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7号)》中涉及我省甘肃雨润肉类加工
2017年3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7号)》中涉及我省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由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销售的香辣热狗肠菌落总数超标。公告发布后,我局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核查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核查处置任务,并于11月24日通过“甘肃省四品一械抽样检验平台”分别下达任务,生产环节核查任务下达到白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环节核查任务下达到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一)生产环节核查情况。白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11月29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产品控制具体情况:企业生产(购进)1700袋,共计46.5公斤货值2550元;已销售1700袋共计46.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因产品已售出,已被消费者使用,故未完全召回。
 
  (二)流通环节核查情况。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12月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单位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12月8日经调查询问后批准立案。经现场检查,进货索证索票齐全,进货2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二、处置情况
 
  (一)生产环节处置情况。白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7年3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书【(白市)食药监食罚(2016)36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二款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留裁量权规定》第11条第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48.8元;罚款50000元。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7年1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书【(兰市)食药监食罚(2016)637号】,根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配合完成问题产品召回,免予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分析
 
  经白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生产过程记录检查,未发现异常。企业对留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取证,结果合格。后经白银市局和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共同询问查证,金润吉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运输该企业相关产品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卸和运输,违规操作容易导致包装膜破裂,是造成产品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6月16日



日期:2017-06-16
 
地区: 甘肃 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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