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规 | 拟修订后的新法规 |
第一段 总则第488条 ARTÍCULO 488.- | 第 488条 |
特殊膳食食品是指专为特殊营养和/或特定疾病或特殊物理、生理、代谢状态的人生产和制作的食品,其成分组成必须与普通类似食品有本质区别,特殊膳食食品中的合成替代成分如脂质、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纤维素和其他营养成分等的添加与使用必须由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特殊膳食食品是为了满足生理或病理、特殊营养等方面的需求而生产和制作的食品,本条所规范的产品应根据有效的医疗和营养原则制作,并符合生产者所声称的营养功能,强化食品、增加或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品不算做特殊膳食食品,同时,也不包括静脉注射用食品。 |
评议日期从8月24日至10月23日。
日期: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