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7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放开我省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省盐务局承担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省经信委负责省盐务局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配合做好过渡期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请你们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企业的索票索证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如有发现可疑线索和相关信息,应及时移交当地盐务部门,以确保过渡期内我省食盐质量的安全。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7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日期: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