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下称《婴辅细则》)已于日前由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为了落实《婴辅细则》内容,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11日,国家食药监局再发通知《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婴辅细则》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督管理,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规范,指导企业正确标识。对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要责令企业整改。同时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特别对标称“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进行清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或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要依法进行查处,召回问题产品。
对于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2018年6月30日起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通知》表示,对达不到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的生产企业不予许可,同时,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最后,食药监局表示,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和总局要求,贯彻实施《婴辅细则》,严格审查程序,严格审查要求,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日期:201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