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用《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这一系列法典“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使用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一系列法典由《通则部分》、《婴幼儿食品部分》与《除婴幼儿食品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构成。其中,《通则部分》包括《对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商标与声明的通用标准》与《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的通用原则》两项法典;《婴幼儿食品部分》包括《婴儿喂养说明》、《婴儿配方》与《儿童罐头食品》等8项法典;《除婴幼儿食品外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包括了《低钠成分食品》、《特殊医用目的食品标签与声明》等4项法典。
CAC于1985年制订的《对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商标与声明的通用标准》对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的定义如下:经特殊加工过程或特殊配方制成的、用于满足人体因特定身体或生理条件和/或特定疾病与失调症状而产生的特定营养需要的一类食品(包括婴幼儿用食品);如果存在与此类食品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的传统食品,那么,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成分必须显着性地不同于此类传统食品。例如,婴幼儿配方食品在配方成分上显着不同于一般的婴幼儿用食品,即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于1987年制订、然后又于1989年和1991年两次进行修订的《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的通用原则》对于“特殊目的食品”(Special Purpose Foods)的定义是:为执行某种特定功能而设计的用来替换那些缺乏某些必需营养素成分的膳食的一类食品,其只有通过添加一种或多种必需营养素才能实现这种特定功能。例如,针对缺乏维生素B1的精白米而设计的添加了维生素B1的大米就属于特殊目的食品。
特殊目的食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关系被解释为:特殊目的食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其重点在于针对缺乏某种营养素的食品进行营养素补充设计后的替换食品,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重点在于为满足人体的特定营养需要而进行的营养素配方设计。
同时,CAC的《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的通用原则》对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素提出了基本原则要求:
1.必需营养素添加的目的在于必需营养素恢复、代餐的必需营养素等价、必需营养素强化及保证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需营养素量的适宜;
2.所添加的必需营养素的量应当不会导致膳食中的必需营养素水平过量,也不应是对必需营养素无意义的摄入;
3.食品中添加的必需营养素对任何其他营养素的代谢不会导致不良副作用;
4.在通常的包装、贮存、销售和食用的条件下,食品中的必需营养素应当足够稳定;
5.来自该食品的必需营养素应当是生物可利用的;
6.这些必需营养素不应给食品带来不良的特性(如颜色、味道、香气、质地、烹饪特性),并且不应过分缩短该食品的货架期;
7.必需营养素的添加在生产工艺能力上应当可行;
8.食品中添加这些必需营养素,不应该用该食品的营养优点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9.增加的费用对打算使用该食品的消费者应当合理;
10.在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素,应该具备测定、管理和/或实施添加的方法;
11.在食品标准、条例或准则中,当规定了在食品中应该添加必需营养素时,还应该包括一些特定条款,以鉴定在食品中应该考虑添加哪些必需营养素及为了达到预期目的,食品中的营养素需要达到何种水平。
对特殊目的食品还提出了原则性的注意事项,即特殊目的食品(包括为特殊膳食用的食品)中可添加营养素,以保证合适并足够的营养素含量,必要时应该注意添加营养素后食品的营养素密度。
此外,《对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标签与声明的通用标准》在基本原则上与《法典声明通用指南》要求相一致的同时,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成分表、营养素标签、去水分重量与净含量、生产单位与地址、原产地、生产批次、销售日期与储藏说明等做出了相关要求。比如,对产品营养标签的要求如下:每100克或100毫升食品的能量与表述于千卡或千焦的建议消费量相一致;食品每100克或100毫升蛋白质、碳水化合物与脂肪的量与建议消费量相一致;由特殊膳食用食品所提供的特定营养素或其他成分的总量与建议消费量相一致。此外,还对一些放射性特殊膳食用食品等特定食品的标签进行了强制性要求。
日期: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