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废止19项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废止公.doc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3日
日期: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