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畜产品的标示标准》部分修改征求意见稿,拟在鸡蛋蛋壳上标识企业名称代替生产商名称,以便消费者获得准确的信息。
现行法律规定的在鸡蛋蛋壳上的标识生产商名称很难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有不合格鸡蛋的情况,很难对于生产商进行追溯管理,修改后鸡蛋蛋壳上将要求标识相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家畜饲养业的企业名称。
另外,关于畜产品标识时间,修改后明确规定要标识最终工艺完成时间,食用蛋要在从产蛋之日10日内标识,肉食种类也包括品种名称。
作为蛋加工厂原料使用的鸡蛋,其生产、销售履历是由经营者保管,所以蛋壳上可省略标识企业名称。
对于包装肉,产品名或原材料名与致敏标识对象原材料名称相同的肉类可省略标识。
新设基本原则以便消费者阅读图案、照片等标识事项,限制性使用食品原料亚麻籽作为原料使用时,要在消费者注意事项中标识每日摄入量及1次摄入量、含量。
标识复合原材料名称时,不仅可标识名称(产品名称),还可标识食品类型。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5月16日。
日期: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