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65号通告,涉及我省抽样编号为GC1600450492的冰糖粉为不合格食品,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家总局国本级抽检的(抽样编号为GC1600450492)食品,是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狗街镇食品工业园区)生产的冰糖粉。抽检结果显示,色值检出值为132 IU。比标准规定(不超过80 IU)高出65%。检验机构为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9日,对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冰糖粉立案调查。对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查验时,未发现“冰糖粉”(规格360g/袋)产品库存,同时“天猫商城宜润旗舰店”也未见有“冰糖粉”(规格360 g/袋)销售。该产品为试生产产品,生产了冰糖粉17.28公斤,包装成360克/袋,共计48袋,单价9.9元/袋,销售了48袋,货值475.2元,获利21.6元。该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当事人在2016年11月3日接受调查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企业对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查找和分析,初步认定为产品在单晶冰糖物理碾压至冰糖粉时与空气接触,影响产品色泽,导致产品不达标。
当事人加工销售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原料来源有检验报告,主要加工过程为粉碎和分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宜良县市场监管局2017年2月22日对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做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宜市场字【2017】第044号”)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处加工销售不合格冰糖粉罚款50000元。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8日
日期: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