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印度尼西亚发布G/SPS/N/IDN/115通报,发布食品中食用香料使用规定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在加工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食用香料被分类为天然食用香料,等同于天然食用香料和人工食用香料。等同于天然香料必须在标签中注明为人工食用香料;2.允许的食用香料物质列于附件1。对于附件1中未列出的任何其他食用香料,应得到NAFDC主席的批准;3.食用香料中允许相关物质名单见附件3;4.食品中提取溶剂食用香料的最大残留量清单见附件4;5.成长配方奶粉中使用的允许食用香料清单见附件5;6.婴儿和幼儿补充食品中使用的允许食用香料清单见附件6。
获得NAFDC主席批准的食用香料和相关加工食品的食用香料,必须在规定日期后24个月内进行调整;在本草案规定实施之前提交的含有香料物质的食用香料和相关加工食品将按照印度尼西亚国家食用香料标准(SNI)进行加工。该草案内容已于2016年9月18日发布,拟于发布后6个月生效。
附件: nidn115.doc
日期: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