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2月23日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含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格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合格证使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第五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合格证的真实性。
(一) 检测合格;
(二)内部质量控制并承诺合格。
第七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
(三)合格方式(指第六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生产日期。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八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九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视为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
(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合格证的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项目扶持、品牌认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理。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 月 日附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合格证 产品名称和重(数)量: 合格方式: 生产者: 盖章或签名: 开具日期: |
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合格方式”指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并承诺合格的一种或多种。
日期: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