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日本消费者厅和农林水产省共同发表了《加工食品原产地标示制度研究会》中间结论报告,决定将原产地标示范围扩大到整个加工食品中。该加工食品原产地标示制度修改方案在日本各地举行说明会,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之后将实际实施。具体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措施等还没有明确。
以往日本食品的原产地标示范围局限于生鲜食品和部分特定加工食品,餐饮业没有原产地标示义务。部分特定加工食品是指加工食品中不同产地原材料的品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品质的食品,而且加工品中农畜水产原材料重量占50%以上的产品,即22种特定食品群。
本次改正案原则规定,在日本国内生产和加工的所有加工食品都要进行原产地标示。还进一步规定在产品中重量比例最高的原材料进行原产地标示。具体标示方法为产品的首要原材料后面备注来源国,原材料来至多个国家时可按照重量顺序列举。来源国超过3个以上时,第3个及以上的国家可用其他来代替,如品名:猪肉香肠,原材料:猪肉(加拿大、美国、其他)。
虽然做出了上述规定,但这带来了每次更换原材料必须更换包材的问题,这将对整个日本食品行业带来多余成本费用。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特别规定了4个例外情况。具体如下:
例外1:将所使用首要原材料的可能来源国按照重量顺序列举出来。即根据以往的使用情况等,使用比率高到低的顺序标记出来。如品名:酱油,原材料:大豆(美国或加拿大或巴西)。
例外2:以 “进口”等形式进行统括标示。如酱油中所使用大豆来至三个以上国家时,可标记为原材料:大豆(进口)。再比如酱油的首要原材料大豆使用国产和进口品种时,按照重量顺序可标记为原材料:大豆(国产、进口)。
例外3:统括加上可能标示。上条中规定原材料来至3个以上国家时可统括标记为“进口”。该规定的基础上预计混合使用进口品种和国产品种时,根据预计的重量顺序进行可能标示。如品名:猪肉香肠,原材料:猪肉(国产或进口)
例外4:标示中间加工原料的产地。如品名:清凉饮料水,原材料:苹果汁(德国制造)或原材料:苹果汁(苹果(德国,匈牙利))。
除此之外,包括餐饮业的外卖及下述几种加工食品可豁免原产地标示。分别如下:
1)现场制作销售食品;
2)免费提供给多数不特定人群的食品;
3)不进行包装进行销售时;
4)容器包装上的可进行标示面积小于30平方厘米以下的。
原文链接:https://www.foods-ch.com/anzen/1485828553296/?p=4
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