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食监函[2007]72号
关于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从源头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按照总局食品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现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核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证书打印、延续及换证等相关工作,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发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电话:0451-86684267;传真:0451-86661773;电子邮箱:jinbaoyang@vip.sina.com;联系人:杨金宝),负责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汇总材料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食品部负责材料核准、组织审批前抽查、证书编号及审批材料上报总局食品司等相关工作。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文书格式,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规定执行。经审查,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总局批准,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总局批准,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编号方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进行。
二、原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从2007年8月1日起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编号,已持原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编号)的生产企业要重新申请换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7年8月1日起接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原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编号)2009年1月1日之前到期的,按延续及换证程序办理。2009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可免实地核查、产品发证检验,证书有效期保持原证书有效期(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3年进行调整)。
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换发证工作, 在此期间原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自2008年7月1日起,持有原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编号)的企业未换证的,禁止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许可工作的要求
(一)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要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食品市场准入工作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质检食监函[2006]61号),加强对现场核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审查员的管理,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严格许可工作纪律。
(二)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加快换发证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
(三) 加强审查员和机构队伍建设,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将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考核注册和发证检验机构指定。各省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员考核注册前,可先行指定3至5名已获得注册的审查员,从事现场审核工作。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01年11月23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日期:200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