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65号)涉及我省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6年第165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糖产品,抽样单编号:GC1600450474;产品名称:白砂糖;生产日期:2015年5月5日;规格型号:300g/包;保质期:18个月;商标:耿马蔗山+图形;被抽样单位:一号店周道超市专营店;标称生产者: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不合格项目:色值(检测值:174 IU,标准值:≤150 IU)。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情况
2016年9月22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时向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郫县局)移交了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并要求迅速启动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郫县局于9月23日向当事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确认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016年12月29日,我局向成都市局下达《关于总局通告中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督办函》,成都市局按时上报了核查处置有关情况。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6年8月31日在一号店周道超市专营店抽检由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2015年5月5日生产的1批次“白砂糖”产品,该同批次产品共750袋,合计750公斤。
郫县局对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并封存、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郫县局于2016年9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郫县局于2016年11月7日给予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3.罚款2270.00元,罚没共计234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从生产厂家到分销商这个环节,存放时间过久。通过追溯原料来源,不合格原料生产者是耿马南华勐永糖业有限公司。郫县局要求郫县耿马山三食品厂在2016年9月26日至9月27日期间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严格进货检验要求,对检验人员加强培训,并告知经销商储存条件和要求。经郫县局复查,该企业现已整改合格。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