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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

   2017-01-21 农业部534
核心提示:《国家级种子基地(张掖)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违法货值金额的请示》(国张种管办〔2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国家级种子基地(张掖)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违法“货值金额”的请示》(国张种管办〔2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
 
    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日期:20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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