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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7-01-14 农业部59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2016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6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转基因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为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重点
 
    (一)继续做好试验环节监管。严格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通过抽样检测查处转基因作物非法试验。对已经批复的转基因试验全覆盖检查,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试验结束检查残余物和收获物处理、保存情况。加强对被处罚、被通报单位的检查。
 
    (二)继续做好南繁基地监管。对南繁基地进行全覆盖检测监测,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坚决铲除。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的管理,落实基地的设施条件和管理要求,推进生物育种专区建设,逐步将转基因南繁试验纳入专区管理。
 
    (三)继续做好品种审定环节监管。申请单位应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组织单位进行复检,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的要求。
 
    (四)继续做好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严查亲本来源,加大苗期检测力度,发现问题从严从速查处。开展种子加工和销售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玉米、水稻、油菜、大豆等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
 
    (五)突出抓好番木瓜苗木生产环节监管。以番木瓜育苗企业和育苗基地为重点,对育苗基地和苗场的种子和幼苗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问题立即铲除,依法处理,进一步规范转基因番木瓜的生产种植。
 
    (六)突出抓好进口环节监管。严格落实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管理档案以及转基因产品标识情况,开展抽样检测,确保进口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推动境外贸易商、国内进口商、国内加工企业监管工作一体化。
 
    二、加大查处力度
 
    (一)对违法开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研发者,责令停止试验,停止安全评价申请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科研项目,停止品种审定资格,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三)对违法制种、繁种、销售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规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停止加工资格,给予行政处罚。
 
    三、落实管理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勇于担当、主动监管、严格执法,将转基因监管工作制度化,并在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督导研究试验单位、种子企业、进口企业、加工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制度、落实监管措施。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和进口加工企业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
 
    (三)落实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好绩效考核、约谈问责、督导检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好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没有案件的零报告。
 
    (四)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对已结案的违规违法案件,各省要及时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查处结果,并及时将详细案情和查处情况报告农业部。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线索,一查到底,主动接受监督。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牵头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抓紧部署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将对各省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总结。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底对全年转基因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研判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下载文件:   农办科〔2017〕4号.CEB



日期:2017-01-14
 
行业: 转基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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