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于2016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共28条,重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二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明确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三是实施登记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四是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以及标签必须标明的具体信息,以保障食品消费者知情权。食品摊贩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经营,禁止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如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加强监督抽查,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在该法规正式实施前,浙江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仍然实施许可管理,为做好法规实施前后的衔接工作,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该法规实施前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