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发布2016年第12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葡语:objetos de vidro para mesa) 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裁定对中国所有出口商/生产商征收1.70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涉案企业Rigolleau S.A征收0.00~0.1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其他企业征收0.37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所有出口商/生产商征收0.15美元/千克反倾销税,自决议公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
2009年10月2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58号令,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3月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8号令,对原产自美国的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70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涉案企业Rigolleau S.A征收0.1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其他企业征收0.37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0.15美元/千克反倾销税,为期五年。2016年2月2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13号令,对原产自美国的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日期:201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