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远法院审理了一起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樊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在其经营正宗水市水粉店的汤料中加入罂粟壳来提高汤粉的口感,二人将加入罂粟壳汤粉卖给顾客,被宁远县公安局与宁远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查获,并对正宗水市水粉店的粉汤进行了检测,结果呈吗啡类阳性,随后在该店的储物间查获一包用塑料袋装好的罂粟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开店营业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日期: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