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发布台关业字第1051023523号令,修正“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第十点、第十二点、第十七点,自即日生效。
十、课税区货物进储物流中心,由物流中心填具“国内货物进(出)单”,登录计算机后进储,列为非保税货物;或由物流中心与课税区业者联名填具出口报单(D1课税区售与或退回保税仓),经完成通关后进储。
十二、原由课税区以“国内货物进(出)单”进储物流中心的货物,配销课税区者,由物流中心填具“国内货物进(出)单”并登录计算机后运出,由物流中心计算机自动勾稽销案。
原由课税区以出口报单(D1课税区售与或退回保税仓)申报进储物流中心的货物,配销课税区者,由纳税义务人填具进口报单(D2保税货出保税仓进口),向物流中心辖区海关申报,经通关放行,物流中心凭放行通知讯息打印“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运出。
十七、进储物流中心货物退货时的申报如下:
(一) 退回课税区者,依第十二点规定办理。退回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保税仓库或其他物流中心者,填具进口报单(D7保税仓相互转储或运往保税厂)。退回境外者,由物流中心或货物持有人填具出口报单(D5保税仓货物出口)。
(二) 退回保税区者应依该保税区原规定存仓期限办理。
进储物流中心的保税货物,如已无商业销售价值者,可由物流中心取具货物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填具进口报单(D2保税货出保税仓进口),向辖区海关申报。海关查核确无商业销售价值者监视其销毁除帐。销毁后如有剩余价值者,应依其剩余价值补税后运入课税区。
日期: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