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地区食药署消息,11月10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号公告,制定包装奶精产品的品名标示规定。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 包装产品品名标示宣称为“奶精”,其内容物不含乳的,应于品名之后明显加注“不含乳(奶)”;乳含量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应于品名之后加注“非乳(奶)为主”。前述加注字体应与品名字体大小一致。
二、 对于2017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包装奶精产品,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附件: 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問答集(Q&A).pdf
日期: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