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09号
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
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2006年1月比利时、荷兰、德国发生二恶英污染可食性猪产品事件。同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6年第16号公告,暂停进口上述三国生产的可食性猪产品。
近期,应欧盟委员会申请,质检总局对欧盟委员会提供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评估,确认上述三国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可食性猪产品受二恶英污染。
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因二恶英对比利时、荷兰、德国的可食性猪产品的输华禁令。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日期:200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