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质检总局消息,10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做好芬兰燕麦输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据了解,应芬兰政府请求,中芬双方同意对2011年10月26日签署协议并达成共识,同意扩大输华燕麦种类,并调整了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要求的主要内容如下:
注册要求
按照要求,芬兰输华燕麦出口、仓储企业应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每批芬兰输华燕麦在进口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从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的加工厂生产加工。
植物检疫要求
芬兰输华燕麦不得携带活虫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芬兰输华燕麦不得携带土壤、杂质和危险性种子,不得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
芬兰输华燕麦应符合相关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食品安全要求。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芬兰输华燕麦应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芬兰燕麦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符合情况处理
芬兰输华燕麦发生以下不合格情况时,按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