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葡萄酒修正规定
1 本基准适用于经财政部许可设立之业者自行发酵、产制并经完整包装之葡萄酒产品。认证业者及认证产品应符合相关法规及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共通规范,并应符合本基准之规定。
2 葡萄酒应采用葡萄或葡萄汁为主原料,其糖度需达15 oBrix以上。使用葡萄浓缩汁者,须以直接稀释且不加糖方式调制酒醪,经酒精发酵酿制而成。制程中不得再加水稀释、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成品之酒精度应在7%(v/v)至14%(v/v)之间。
3 葡萄酒之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酒类中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之次要原料,如糖等。
4 葡萄酒产制工厂应具备下列之生产设备:
4.1 发酵设备。
4.2 过滤设备。
4.3 勾兑调和设备。
4.4 贮存设备。
4.5 空瓶或空内包装容器清洁设备。
4.6 充填包装设备。
4.7 批号印制设备。
4.8 灯光透视检查设备或液位及异物检测设施(透明容器必备)。
5 葡萄酒产制工厂,除前点规定之生产设备外,视实际需要具备下列设备:
5.1 原料前处理设备,包括原料葡萄洗涤、除梗、破碎及压滤等设备。
5.2 糖化设备。
5.3 冷却设备。
5.4 蒸馏设备。
5.5 浸渍设备。
5.6 输送设备。
5.7杀菌设备。
5.8 管路清洗设备(CIP)。
5.9 其他设备。
6 葡萄酒成品之检验项目中,应逐批进行感官品评、异物、酒精度(乙醇)、总酸度等检验项目并记录之;及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第7点所列项目,并记录之。
7 葡萄酒成品之检验项目、方法及标准如下︰
项目 | 方法 | 标准 | 备注 |
外观 | 感官品评 | 符合厂内规格 | |
风味 | 感官品评 | 符合厂内规格 | |
异物 | 依据CNS 5629 N6120食品检验法-异物之检查 | 不得检出 | |
酒精度(乙醇) (%(v/v)) | 1.依据酒类中乙醇检验方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号公告 2.依据酒类中乙醇检验方法(二)-2010年11月16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903520960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号令 | 符合包装标示酒精度(7~14)±1度 | 检验结果有纷歧时,依据2010年11月16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903520960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号令,以酒类中乙醇检验方法(二)中之比重瓶法为准 |
甲醇(mg/L,以纯乙醇计) | 1.依据酒类中甲醇之检验方法(分光亮度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号公告 2.依据酒类中甲醇之检验方法(气相层析法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号公告 | 2000以下 | |
铅(mg/L) | 1.依据酒类中铅之检验方法-2002年12月18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检字第0910078884号公告 2.依据酒类中铅之检验方法(二)-2005年9月7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号公告 | 0.3以下 | |
挥发性酸(g/L,以醋酸计) | 依据CNS 14850 N6376酒类检验法-总酸度及挥发性酸度之测定 | 1.5以下 | |
总酸度(g/L,以酒石酸计) | 依据CNS 14850 N6376酒类检验法-总酸度及挥发性酸度之测定 | 符合厂内规格 | |
防腐剂(g/L) | 依据酒类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之检验方法-2009年5月27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803510360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81800160号令 | 己二烯酸0.2以下、苯甲酸0.4以下 | 同一酒品混合使用防腐剂时,各防腐剂残留量除以其限量标准所得之数值总和不得大于1。 |
二氧化硫(g/L) | 1.依据酒类中二氧化硫之检验方法(一)-2012年7月9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10103664810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1010039470号令 2.依据酒类中二氧化硫之检验方法(二)-2007年5月4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603505711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0102号令 | 0.4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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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葡萄酒制造业者应有专人曾经参加政府认可之训练机构所举办之食品或酒品卫生管理讲习班至少14小时以上,以及食品或酒品检验(应能涵盖本基准要求之酒精度、甲醇、总酸度及挥发性酸等检验项目)相关讲习班,并领有结业证书。
日期: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