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503750550号令,订定“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共通规范”,并自即日生效。
“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共通规范
1 目的
本共通规范系为办理“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而订定,其目的在于建立各种酒类制造业者(以下简称业者)之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及卫生、制程及质量等管理作业之共通遵循事项,并运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卫生安全条件不佳、可能引起污染或质量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之发生及建立健全之自主管理体系,再配合个别酒类认证评审基准,以确保认证酒类产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质量。
2 适用原则
“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应符合本共通规范,并应符合个别酒类认证评审基准。
3 专门用词定义
3.1 酒(类):指含酒精度以容量计算超过0.5%之饮料、其他可供制造或调制上述饮料之食用酒精及其他制品。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相关法律或法规命令认属药品之酒类制剂,不属酒类产品。
3.2 食用酒精:指以粮谷、薯类、甜菜、糖蜜、蜂蜜或水果等为原料,经酒精发酵、蒸馏制成符合CNS 15351食用酒精标准,且含酒精度在95%(v/v)以上之未变性酒精。
3.3 酒醪:指自发酵起至发酵完成之物料。
3.4 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
3.5 熟成:指将酒贮存在特定之容器中,经物理或化学变化,使酒质达到醇熟、酒味柔和适口之过程。
3.6 勾兑调和:指把不同批次之同一类型酒,按不同比例掺兑调制,或采用适合之酒、调理用水或法令许可添加之呈香或呈味物质做调整,使酒达到香气及口味能凸显其典型风格之专门技术。
3.7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7.1 原料:指构成成品可食部分之原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酒类中添加物。
3.7.1.1 主原料:指产出成品酒精度或特殊性状之主要原料。
3.7.1.2 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酒类中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之次要原料。
3.7.2 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材料及外包装材料。
3.7.2.1 内包装材料:指与酒液直接接触之酒类容器,如瓶、罐、坛、桶、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酒液之包装材料,如箔、膜、木栓、纸、蜡纸等。
3.7.2.2 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酒液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捆包材料等。
3.8 半成品:指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9 成品:指经过完整之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10 厂房:指用于酒类之制造、包装、贮存等相关作业之建筑或设施,包括制造作业区域及非制造作业区域。
3.10.1 制造作业区域:指包括验收、原料处理、制曲、成曲粉碎、蒸煮、冷却、拌曲、液化糖化、发酵、蒸馏、浸渍、加工调理、内包装容器洗涤、内包装、外包装或仓储等作业区域。
3.10.1.1 验收区:指原材料验收之区域。
3.10.1.2 原料处理区:指从事原料之整理、准备、选别、精白、清洗、浸泡、破碎、酵素处理或压榨等过程之区域。
3.10.1.3 制曲区:指制造、培养及贮存成曲之区域。
3.10.1.4 成曲粉碎区:指将曲块打碎成曲粉之区域。
3.10.1.5 蒸煮区:指原料蒸煮之区域。
3.10.1.6 冷却区:指经蒸煮或蒸馏后之原料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加速冷却之设施下,使其冷却之作业区域。
3.10.1.7 拌曲区:指将曲粉均匀拌入淀粉质原料之作业区域。
3.10.1.8 液化糖化区:指将淀粉质原料转化为可发酵醣类等之区域。
3.10.1.9 发酵区:指将可发酵醣类生成酒精等之区域。
3.10.1.10 蒸馏区:指发酵完成后,将酒醪蒸馏以取得酒精及香气成分之区域。
3.10.1.11 浸渍区:指以食用酒精、酿造酒或蒸馏酒等浸渍食品,以取得该食品特性物质之区域。
3.10.1.12 加工调理区:指从事勾兑调和、储酒、熟成、安定或过滤、杀菌之区域。
3.10.1.13 内包装容器洗涤区:指洗涤空酒瓶等内包装容器之区域。
3.10.1.14 内包装区:指与酒液直接接触之充填、密封等区域。
3.10.1.15 外包装区:指与酒液未直接接触之包装、贴标、装箱、堆栈或捆包等区域。
3.10.1.16 仓储: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或成品仓库等区域。
3.10.2 非制造作业区域:包括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室或厕所等非直接处理酒品之区域。
3.11 清洁或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他可能污染酒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业。
3.12 消毒:指以符合酒品卫生之化学药剂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但不影响酒品质量及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13 食品用洗洁剂:指用于消毒或洗涤原料、器具、容器或包装等之物质。
3.14 异物、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之物质,使产制之酒品有不符合卫生及安全之虞者。
3.15 病媒: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及媒介病原体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蜘蛛及蚂蚁等。
3.16 有害微生物:指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腐败、质量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7 器具:指直接接触酒品或酒类中添加物之器械、工具及器皿。
3.18 酒品接触面:包括直接或间接与酒品接触之表面。直接之酒品接触面,指器具及与酒品接触之设备表面;间接之酒品接触面,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酒品或酒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19 适当: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采取措施之合宜妥善性。
3.20 批号: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产品之经历数据者,而「批」以产制批号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于某一特定生产线,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21 标示:指于酒品、酒类中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2 隔离:指区域与区域之间以有形之方式予以隔开者。
3.23 区隔: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方式。作业区域之区隔可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达成,如区域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他有效方法。
4 厂区环境
4.1 厂区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或造成公共危害之区域。
4.2 厂区四周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酒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且不得有尘土飞扬。
4.3 厂区内应有适当之排水系统,且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不得有异味。
4.4 厂区内如有附设餐厅、贩卖处或员工宿舍,应与原料处理、酿制、调配、储酒或放置添加物之区域隔离。
4.5 回收容器再使用者,厂区内应设置回收容器存放区,以便妥善堆置并保持整洁。
4.6 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他宠物,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免污染酒品。
5 厂房及设施
5.1 厂房配置与区隔
5.1.1 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安全要求,整齐有序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5.1.2 厂房应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物料贮存及品管检验等,以确保酒品之安全与卫生。
5.1.3 厂房应视需要设置验收区、冷藏(冻)库、原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区、制曲区、成曲粉碎区、蒸煮区、冷却区、拌曲区、液化糖化区、发酵区、蒸馏区、储酒区、浸渍区、酒液勾兑调和处理区、内包装容器洗涤区、内包装区、杀菌区、外包装区、成品仓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品管(检验)室、办公室及厕所等区域,并予以标示。
5.1.4 基于安全性与卫生考虑,各制造作业区域应依制造作业流程作适度区隔及管理,其中内包装区应与其他区域隔离或采同等效能措施。非制造作业区域应与制造作业区域隔离并适度管理。
5.1.5 发酵槽及储酒槽可置于室外,但应采密闭式结构,并有良好排水设施。
5.2 厂房结构
厂房之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干净,并应具能防止产制之酒品及内外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病媒之侵入、栖息及繁殖等)之结构。
5.3 安全设施
5.3.1 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3.2 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3.3 高湿度作业区域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应具防水功能。
5.3.4 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3.5 厂房应符合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3.6 密闭之室内蒸馏区、储酒区、浸渍区、勾兑调和区及充填区,应设置酒精侦测及警报器或其他类似功能之设施。
5.3.7 在会产生酒精气及二氧化碳等危险性或有害气体及有造成缺氧疑虑之工作区域,应保持通风排气顺畅。
5.3.8 厂房内应有安全标示,如严禁烟火或严禁吸烟。
5.4 地面与排水
5.4.1 地面应采用易清洗消毒、不易藏污纳垢之材料铺设,且须平坦不滑,不得有积水或侵蚀等情形。
5.4.2 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之作业区域,其地面应有适当之排水斜度及排水系统。
5.4.3 作业区域之排水系统应能畅通,不得积水、有异味,排水沟应有适当拦截固体废弃物之设施,且出口处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
5.5 屋顶与天花板
5.5.1 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若喷涂油漆,应使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容易清洗者。
5.5.2 蒸汽、水、电及空调风管等配管不得设于酒品暴露之直接上方,否则应有能防止尘埃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
5.6 墙壁与门窗
5.6.1 需用水清洗区域之墙壁及支柱面,应采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及不透水之浅色材料构筑。
5.6.2 作业中需要打开之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之不生锈纱网。
5.7 照明设施
5.7.1 厂内各作业区域应装设适当之采光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酒品加工在线有酒品暴露之直接上方为原则,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酒品之措施。
5.7.2 作业区域之光线应达到100米烛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调理台面应保持200米烛光以上,灯光透视检查台面应达540米烛光以上。使用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酒品之呈色,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
5.8 通风设施
5.8.1 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区域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之换气设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8.2 通风口应保持清洁并装设防止病媒侵入装置,必要时,应装设空气过滤设备。
5.9 供水设施
5.9.1 应有储水设备提供厂区各部所需之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之水,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之热水。
5.9.2 蓄水池(塔、槽)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且保持清洁,并应有防护污染之措施,其设置地点应距污秽场所、化粪池等污染源3公尺以上。
5.9.3 凡与酒品直接接触及用来调配酒品之水及清洗酒品设备与用具之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水处理设施。
5.9.4 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应与化粪池、废弃物堆积场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15公尺以上之距离,以防污染。
5.9.5 饮用水与非饮用水之管路系统应完全分离,出水口应明显区分与标示。
5.10 洗手设施
5.10.1 应在适当且方便之地点设置足够数量之洗手及干手设备,洗手设备不得采用会再度污染手部之设计。
5.10.2 洗手台应以不透水材料(如不锈钢或瓷材等)构筑,其设计及构造应不易藏污纳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5.10.3 洗手设备应备有符合自来水水质标准之流动水、清洁剂、烘手器或擦手纸巾,并于明显位置悬挂简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标示,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酒品之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
5.11 仓库
5.11.1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仓库应予区隔,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并应适当区隔。
5.11.2 仓库应以坚固材料构筑,并有防止污染之构造,使贮存中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其大小应足供作业顺畅进行、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装置。
5.11.3 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之栈板,并使贮存物品距离墙壁及地面5公分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11.4 若设有冷藏(冻)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之设备,且有安全设施。
5.12 厕所
5.12.1 设置地点应防止污染水源。
5.12.2 不得正面开向酒品作业区域。但如有缓冲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5.12.3 应保持整洁,不得有不良气味,且有良好之通风、采光、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备有流动水、清洁剂、烘手器或擦手纸巾等洗手、干手设施及垃圾桶。
5.12.4 应于明显处标示「如厕后应洗手」之字样。
5.13 更衣场所
凡设有更衣室者,应与作业场所隔离,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存放衣物之箱柜、鞋架及穿衣镜等。
6 机器设备
6.1 酒品制造、调配、加工、包装及贮存等机器设备之设计及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酒品卫生(如焊接处避免溶出铅等重金属)、易于清洗消毒(尽可能易于拆卸)并容易检查。
6.2 使用之器具及容器(如调配桶及储存桶等设备),应有避免死角、不易清洗及受外物污染等之设计。
6.3 非密闭式桶槽上部应有防止水、灰尘及异物等掉入之设施。
6.4 桶槽排水口应设于底部最低点。
6.5 输送帮浦之设计应能迅速拆卸清洗,且其内外表面应光滑,无凹穴裂痕,以避免微生物聚积。
6.6 所有用于与酒品直接接触之设备、器具与管路,应以无毒素释放、无异味、无吸收性、无塑化剂安全疑虑、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及消毒之材质制造。
6.7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之测量器或记录仪,应能适当发挥其功能且须准确,并应定期校正。
7 品管设备
7.1 厂房内应设置足够之检验设备(仪器),供例行之品管检验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卫生及质量。必要时,得委托具公信力之学术研究或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厂内无法检测之项目。
7.2 各项检验仪器应能发挥功能且须准确,并定期校正。
7.3 需要设置之检验设备或仪器包括:
7.3.1 温度计(酒精度测定用温度计,其最小刻度需至0.1℃)。
7.3.2 pH测定计或测试纸。
7.3.3 糖度计或比重计。
7.3.4 酒精度计(若成品检验采酒精度计者,其最小刻度需至酒精度0.2度以下)。
7.3.5 酒精蒸馏设备。
7.3.6 滴定设备。
7.3.7 容量及重量检查设备。
7.3.8 其他检验仪器。
8 卫生管理
8.1 业者应制订卫生管理标准作业程序,并据以确实执行。
8.2 卫生管理标准作业程序内容,应包括环境、厂房设施、机器设备及器具、从业人员、清洁及消毒化学物质、用具与废弃物等之卫生管理。
8.3 环境卫生管理
8.3.1 邻近道路、厂内道路及庭院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破损、不积水及不起尘埃。
8.3.2 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
8.4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8.4.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良好维修,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修补,且地面及排水设施不得有破损或积水。
8.4.2 室内产制、包装及贮存等区域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尘、纳垢、结露、长霉(制曲及发酵区除外)或成片剥落等情形。
8.4.3 原料处理区及加工调理区等制造作业区域,每次收工后,地面、水沟及墙壁等应清洗或清扫,必要时予以消毒。
8.4.4 作业中产生之蒸汽,应以有效设施导至室外。
8.4.5 灯具及配管等外表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扫或清洗。
8.4.6 厂内应采取有效防止病媒侵入措施,如纱窗、纱网、空气帘、栅栏或捕虫灯等。
8.4.7 厂房内若发现病媒存在时,应追查并杜绝其来源,其扑灭方法以不致污染酒品、酒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为原则,且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
8.4.8 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包装及贮存等区域内,应在适当地点设有集存废弃物之不透水、易清洗消毒(用毕即废弃者不在此限)及可密盖(封)之容器,并定时(至少每天一次)搬离厂房。
8.4.9 制造作业区域内不得放置或贮存有毒物质。
8.4.10 若有蓄水池(塔、槽),应定期清洗及消毒。使用非自来水者,每年至少应送政府认可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以确保其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冷冻、蒸发机等冷却用水或洗地、浇花、消防等用水除外)。
8.5 机器设备及器具之卫生管理
8.5.1 用于制造、包装、储运之设备及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8.5.2 设备及器具之清洗与消毒作业,应注意防止污染酒品、酒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
8.5.3 所有酒品接触面,应保持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并经常消毒;消毒后须澈底清洗,以避免酒品遭消毒剂之污染。
8.5.4 收工后,应将使用过之设备、机具及用具等清洗干净,必要时须经消毒,并应定期保养;经消毒过者,在开始工作前应再予清洗。
8.5.5 已清洗与消毒过之可移动设备及用具,应置于能防止酒品或酒品接触面再受污染之适当区域,并保持适用状态。
8.5.6 用于制造酒品之机器设备或区域,不得供做其他与酒品或食品制造无关之用途,或用于产制其他可能造成酒品污染之产品。
8.6 从业人员之卫生管理
8.6.1 新进从业人员,如从事直接接触酒品之工作,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聘雇。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
8.6.2 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酒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酒品接触之工作。
8.6.3 新进从业人员应接受适当之教育训练,使其执行能力符合生产、卫生及质量管理之要求,各项训练应确实执行作成纪录,并于在职期间接受烟酒主管机关、卫生主管机关或其认可之相关机关办理有关酒品安全、卫生与质量管理之教育训练。
8.6.4 作业场所内之作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整洁之工作衣帽(鞋),以防头发、头屑及夹杂物落入半成品或成品中,必要时应戴口罩。凡与酒品直接接触之从业人员,不得蓄留指甲、涂抹指甲油及佩戴饰物等,并不得使涂抹于肌肤上之化妆品及药品等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触面。
8.6.5 从业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应于进入制造作业区域前、如厕后或手部受污染时,依标示所示步骤正确洗手或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为后,应立即洗净后再工作。
8.6.6 作业人员工作中,不得有吸烟、嚼槟榔、嚼口香糖、饮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触面之行为。
8.6.7 作业人员个人衣物应置于更衣场所,不得带入制造作业区域。
8.6.8 非作业人员之出入,应适当管理。若有进入制造作业区域之必要时,应符合8.6.2节、8.6.4节及8.6.5节有关人员之卫生要求。
8.7 清洁、消毒等化学物质及用具之管理
8.7.1 清洁剂、消毒剂及病媒防治使用之药剂及其他有毒化学物质,应符合相关主管机关之规定,方得使用,并明确标示,存放于固定场所上锁,不得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触面,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8.7.2 有毒化学物质应标明其毒性、使用方法及紧急处理方法。
8.7.3 制造作业区域内,除维护当日卫生所必须使用之药剂外,不得存放或使用其余药剂。
8.7.4 清洁、清洗及消毒用机具,应有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8.8 废弃物之处理
8.8.1 废弃物不得堆放于制造作业区内,区域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废弃物及容器,以防积存异物,孳生病媒。
8.8.2 废弃物之处理,应依其特性,以适当容器分类集存,并予清除。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毒)气体溢出,并应防止病媒之孳生,及造成人体之危害。
8.8.3 反复使用之废弃物容器于清除废弃物后,应立即清洗;处理废弃物之机器设备于停止运转时,应立即清洗,以防止病媒孳生。
8.8.4 凡有直接危害人体及酒品安全卫生之虞之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有害微生物、腐败物或过期回收产品等废弃物,应设专用贮存设施。
8.9 业者应指派卫生管理专责人员,执行相关卫生管理工作。
9 制程及质量管理
9.1 业者应制订制程及质量管理标准作业程序,并据以确实执行,以确保产出酒品之质量稳定及卫生安全。
9.2 制程及质量管理标准作业程序内容,应包括原材料之进厂验收、贮存及使用、标准制造作业流程、制造作业流程中之管制项目及标准、成品之质量管理、各项质量管理所使用之检验方法与检验结果之纪录处理及异常处理等。
9.3 原材料之管理
9.3.1 不得使用有霉变、有毒、含有害人体健康或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之物质做酿酒原料。
9.3.2 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窗体,内容应包括原材料生产者或供货商来源、日期、数量及质量说明等,并据以执行原材料之验收作业。
9.3.3 原材料进货时,应经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者,应明确标示「不合格」,并适当区隔管制。原材料使用前应加以检查,必要时加以选别,去除具缺点者及外来杂物等。
9.3.4 经准用之原材料,应依原材料之特性贮存于适当仓库,并按时记录仓储之温湿度。
9.3.5 经准用之原材料,应以先进先用为原则管理,并作仓储之存量与领用纪录。如经长期贮存或暴露于空气、高温或其他不利条件下时,应重行检验有无可能引致变质之成分,并于确认其质量仍符合使用规格后,方得使用。
9.3.6 经拒用之原材料,应予标示「禁用」或「可经适当处理后使用」,并分别贮放。
9.3.7 内包装材料之材质应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必要时应检附具公信力之学术研究或检验机构之检验合格文件。塑料材质容器及纸质容器,不得用于盛装酒精度高于40%(v/v)之酒类。
9.4 制造作业流程之管制
9.4.1 标准制造作业流程中所列之管制项目,应确实执行,并加以记录。
9.4.2 执行发酵制程者,应于纪录单中记载发酵过程中糖度或酒精度、总酸度及温度等变化。
9.4.3 执行蒸馏制程者,蒸馏作业应严密控制温度与时间并记录,以确保酒品质量,其纪录窗体中应包括蒸馏原料量、原酒精度、蒸馏酒量与酒精度等;蒸馏完成后之半成品,置于储存桶时应防范外来杂物之污染。
9.4.4 调配作业应在尽可能减低微生物之可能生长及酒品污染之情况及管制下进行。调配作业所使用之水、食用酒精及酒类中添加物等,应确认其外观性状、风味无异常且无夹杂物后,方可使用,其用量应依配方正确使用并作记录。
9.4.5 调配后应对半成品之外观、风味、酒精度、总酸度及外来杂物等作检验及记录,以确认有无异常。
9.4.6 调配过程中之纪录窗体,除记载上述项目外,尚应包括原酒量、桶号、原酒精度、调配酒量或水量等;如有添加食用酒精或食盐者,亦应记录。
9.4.7 充填使用之容器宜事先清洗,必要时应再消毒灭菌,若使用回收容器,更应澈底清洗消毒,并作再洗净检查。
9.4.8 充填包装过程中,应定时检查封口之安全性并作成纪录。
9.4.9 对制程中之异常,应采取适当之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并作成纪录。
9.5 成品之质量管理
9.5.1 业者应详订成品之质量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并据以执行成品之质量管理。
9.5.2 应订定成品留样保存计划,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至有效日期,无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超过1年者,留样保存至少1年以上。
9.5.3 成品不得含有毒、有害人体健康或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无害于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并应符合酒类卫生标准之规定。
10 仓储与运输管制
10.1 仓库应经常予以整理、整顿,贮存物品应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10.2 成品仓库应按制造日期、品名、包装型态或批号分别堆置,加以适当标示及防护并作记录。
10.3 物品之仓储应有存量纪录,成品出厂应作出货纪录,内容应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可迅速回收。
11 标示
11.1 酒品经包装出售者,其标示之项目及内容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标示,并符合烟酒管理法相关规定;该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中央”主管机关相关法令之规定。
11.2 其标示之项目及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11.2.1 品牌名称。
11.2.2 产品种类。
11.2.3 酒精度:应标示于产品主卷标上正面明显处,且字体需大于5mm(产品容量小于200毫升(含)者,酒精度字体需大于3mm)。
11.2.4 制造业者名称、地址及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制造业者电话号码;受托制造者,并应加注委托者之名称及地址。
11.2.5 容量。
11.2.6 原料。
11.2.7 产制批号。
11.2.8 「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警语,且应以长宽为2.65mm以上字体于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积明显处清楚标示之,其颜色应与底色互为对比,以利辨识。
11.2.9 酒精度在7%以下或酒盛装容器为塑料材质或纸质者,应加注有效日期或装瓶日期。标示装瓶日期者,应加注有效期限,并应采打印方式,以不褪色油墨,标示于直接接触酒品之容器上。
11.2.10 外包装容器应标示有关批号,以利仓储管理及成品回收作业。
11.3 酒类标示陈年者,应加注熟成年数;如以数种陈年之酒类调制而成者,应以最短之酒龄标示熟成年数。前开熟成年数之标示,须具有详实纪录及相关证明文件,备供查核。
12 客诉处理与成品退换货、报废及回收管制
12.1 应制订客诉案件之标准作业程序,并确实执行。对客诉案件之处理应作成纪录,以供查核。
12.2 应制订成品退换货、报废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之标准作业程序,并确实执行。其处理应作成纪录,并注明酒品名称、批号、数量、原因、处理方式及日期,以供查核。
13 纪录处理
13.1 卫生管理专责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应填报卫生管理日志,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3.2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管及制程管制应确实记录、检讨,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3.3 客诉处理与成品回收之结果应确实记录、检讨,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3.4 业者之各种管制纪录应以中文为原则,不可使用易于擦除之文具填写纪录,每项纪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及有关督导复核人员签章,签章以采用签名方式为原则,如采用盖章方式,应有适当之管理办法。纪录内容如有修改,不得将原文涂销,修改后应由修改者于修改处签章。
13.5 所有纪录应经审核程序,以确定所有作业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刻处理。
13.6 业者对本共通规范所规定之相关纪录及电子数据库,至少应保存5年。
日期: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