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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16〕28号

   2016-10-13 农业部372
核心提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为加强轮作休耕试点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 
    为加强轮作休耕试点区域的耕地质量监测,科学评价轮作休耕的成效,按照《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要求,特制定《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日期: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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