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简化许可流程,规范本市食品经营者申请换发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发证工作,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的要求,现就做好受理本市食品经营者申请换发及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作如下明确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的受理要求
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换发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其申请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项目均与原申请一致无变化的,经营者只需提交有效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换证内容无变化的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材料包括产证等场地证明。
有变更事项的:根据其变更内容提交相关许可材料即可。有营业执照的,除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需要提交场地证明材料外,其他受理材料时只需收取与食品相关的材料。
二、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许可的受理要求
延续许可是在许可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延长。为此,受理材料相应简化,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经营者明确许可内容无变化的承诺书(延续表格中有)。无需另外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在延续申请中,经营中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则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受理根据许可变更审核要求。在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同时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延长。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日期: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