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部分改正令》立法预告,其主要内容为对篡改食品保质期行为或销售、流通自我质量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等具有明显故意性的企业将采取撤销其营业许可的措施。
改正案中所规定采取撤销营业许可或封锁营业场所或废弃问题产品等措施的行为包括如下:
1.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生产食品的行为。非食品原料包括饲料、工业用原料等不是以食用为目的进行采集、加工、管理的。
2.擅自篡改食品的生产年月日或保质期的行为,包括只更换包装的情况。
3.为了变更重量或价格,食品中添加铅、冰块、寒天等异物的行为。冷冻水产品重量不足,而且短缺重量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包括冷冻产品所附着冰的重量超过20%以上并以销售或销售为目的生产、加工、储存、陈列的。
4.自我质量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根据食品、医药品领域实验、检测相关法律第6条第3项第2号规定,自我质量委托实验检测机关下达不合格判定的食品,对上述食品仍进行流通,销售的行为。
5.继续使用判定为不合格的水的行为。
6.未进行召回而伪装成已进行召回的情况,一旦发现立即采取销营业许可或封锁营业场所或废弃问题产品等措施
对上述改正案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于11月16日为止将征集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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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