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6-104号告示,制定《食品的标准及规格再评估方法及程序相关规定》,规定了再评估方法及程序相关具体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a.再评估的周期定为5年,每5年进行一次再评估。
b.规定了再评估的方法及程序。
1)根据再评估对象,对各食品的污染程度、食品摄入量及暴露量评估等资料进行研究;
2)可委托或要求根据《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验等相关法律》指定的试验、检验机关等收集资料。
c.规定了需将再评估结果制成报告以及报告中需包括的具体事项。
d.规定了再评估结果公开的相关事项。
原文链接:http://www.mfds.go.kr/index.do?mid=686&seq=11148
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