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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草案修改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2016-09-29 浙江人大245
核心提示:  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鉴于《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草案)》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且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为保证立法质量,草案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修改后,再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作了较大调整,并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安全信息的公布、农业投入品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基本涵盖了草案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鉴于此,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对草案作了重新研究、梳理和论证。本着上位法已解决的问题不再规定,着力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尚未解决问题的精神,对原草案的体例和具体条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题目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改为“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条文由原来的四十八条缩减到三十五条,不再设章节。
 
  这次修改以问题为导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草案修改稿结合我省实际,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责。二是完善追溯机制,强化信用管理。三是加强源头管理,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销售实行合格证和信息卡管理。五是强化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的责任。六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七是为保证有关本规定的有效实施,增设相应法律责任。


日期:2016-09-29
 
地区: 浙江
行业: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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