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地区“食药署”消息,9月21日台湾“食药署”发布台FDA食字第1051302591号公告,制定《大豆制品食品制造业者良好卫生作业指引》草案。
具体如下:
总则
一、 本作业指引适用于大豆制品之食品制造业者。
二、 大豆制品之食品制造业者另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
专有名词定义
一、 本作业指引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 大豆制品:系指大豆(如黄豆、黑豆、毛豆等)为主要原料,经磨浆、加热、滤渣及进行凝固或不凝固等加工程序,所制成之非发酵大豆制品,如豆奶(浆)、嫩豆腐及豆花制品、硬豆腐及豆干制品、豆皮及其制品等,但不包括调味豆干食品。
(二) 豆奶(浆)制品:纯豆奶指大豆经加工制成并包装的乳饮料,调制豆奶则指以含50%以上之豆奶为原料,添加副原料或风味料经加工制成并包装的调制豆奶。
(三) 嫩豆腐及豆花制品:系指豆奶添加凝固剂,直接充填或静置固化所得凝固型制品,如盒装嫩豆腐、盒装鸡蛋豆腐或豆花(脑)等相关制品。
(四) 硬豆腐及豆乾(干)制品:系指豆奶添加凝固剂静置固化成型后,经碎(拨)花与压搾脱水所得凝固型制品,后续若再经分切、上色、油炸、冷冻或蒸煮成型等加工所制得之制品亦属之,如豆干、板豆腐、乾(干)丝、油豆腐、寿司皮、冻豆腐及素鸡等相关制品。
(五) 豆皮及其制品:系指豆奶持续加热且于其表面所揭起之薄物,其后可再经干燥、油炸、烟熏、充模、整形或蒸煮等加工所制得之制品,如湿豆皮、干豆皮、豆包、豆腱及素三牲等相关制品。
(六) 大豆制品半成品:系指于大豆制品制造过程中,尚未制造完工成为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之中间产品,如豆浆、豆花、豆乾(干)胚或湿豆皮等,但不包括从一个独立生产工厂移转至另一个生产工厂继续加工之产品。
更多内容详见附件: 大豆製品之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案).pdf
日期: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