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四字第10540014300号令,修正“膜式气量计型式认证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膜式气量计型式认证作业要点修正规定
2004年4月23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四字第093400016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93年5月1日起实施
2016年9月13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四字第10540014300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第4点、第5点、第7点及第9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为办理膜式气量计型式认证及系列认证等相关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系列认证或核准,应检具之相关技术文件如下:
(一) 铅封位置图及铅封压印式样清册二份(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者免附)。
(二) 原型式认证认可证书(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三) 变更前后差异之资料或测试报告(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三、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系列认证或核准,应检具之外观照片如下:(照片印制或黏贴于A4纸张并装订成册计二份,照片规格尺寸至少12.7×8.8 cm2,或电子文件格式)
(一) 器具上、下、左、右、前、后共六面照片。
(二) 器具影像应占照片面积五分之四以上,且样品之文字及标示应清晰。
四、型式认证申请人应检具下列相关技术文件及测试样品,向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申请测试:
(一) 提交文件之列表。
(二) 技术特征及操作原理说明文件。
(三) 透视图或照片。
(四) 零件材料一览表。
(五) 样品结构尺度图及立体分解系统图(俗称爆炸图)。
(六) 标示检定标记与封条位置说明图及铅封压印式样清册。
(七) 指示装置及调整机制说明图。
(八) 数据版或铭牌以及其他标示之说明图。
(九) 附加装置图(无附加装置者免附)。
(十) 驱动轴之特性表(无驱动轴者免附)。
(十一) 电子组件以及其基本特性之列表(无电子组件者免附)。
(十二) 电子装置之外观、运作图表以及软件(架构与操作)之说明文件(无电子装置者免附)。
(十三) 含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者,应另检附特殊工具。
(十四) 符合安全性要求之测试报告(含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者免附):
1、气量计之外壳及内部与燃气有直接接触之材料,如为金属材料者,应提供材质分析测试报告或符合CNS 14741第8.29.1(3)节之测试报告;非金属材料者,应提供符合CNS 14741第8.29.2节之测试报告。
2、气量计连接于燃气供应部位之CNS 14741第8.13节耐冲击测试报告。
本款报告之取得,应由申请人向度量衡专责机关或经台湾签署国际实验室认证联盟(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认证机构认证之实验室办理,该测试报告应有该认证机构之认证标志。
(十五) 测试样品数量如下:
1、计量性能测试:申请型式认证,需检附测试样品一只;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需检附主型式及其余型式测试样品各一只。
2、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测试:测试样品三只。
3、压力效应性能测试:最大工作压力超过10 kPa之气量计,需另检附测试样品一只。
五、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不须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 变更外壳颜色者。
(二) 变更外壳涂料及涂装方式者。
(三) 变更计数器组颜色者。
(四) 变更计数器组之材质者。
(五) 其他经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定者。
六、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不须测试,应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 变更外壳标示、铅封方式或尺度者。
(二) 变更计数器组标示者。
(三) 变更阀门组材质或尺度,并经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判断不会影响计量特性者。
七、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须测试相关性能试验后,始得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 变更外壳材质者:
1、材料符合CNS 14741表1之标准材质分析测试报告或CNS 14741第8.29.1(3)节或第8.29.2节之测试报告。
2、连接于燃气供应部位,应测试CNS 14741第8.13节之耐冲击试验项目。
(二) 变更阀门组材质或尺度,但不变更最大流量,并经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判断可能影响计量特性者,应测试首次器差、重复性及压损等试验项目。
(三) 变更皮膜组尺度或材质者,应测试CNS 14741第8.29.2节之试验项目。
(四) 变更连杆组尺度,但不变更最大流量者,应测试首次器差、重复性及压损等试验项目。
(五) 变更遮断阀者,应测试CNS 14741第8.9.2、8.11.2、8.12、8.13、8.14、8.15、8.16、8.17、8.19、8.20、8.21、8.22、8.23、8.24、8.25、8.26及8.27节等试验项目。
(六) 变更压力开关者,应测试CNS 14741第8.22.2及8.23节等试验项目。
(七) 变更感震器者,应测试CNS 14741第8.22.1节之试验项目。
(八) 变更出入侧口径者,应测试:
1、最大流率时之压损值测试6次。
2、0.1 Qmax及Qmax器差测试各测6次。
(九) 机械式或微电脑式为主型式办理系列认证者,若机械式与微电脑式二者计量部分的机械构造一致(包括膜片组、阀门组、连杆组等,除因传感器或磁铁之存在而导致之差异外),且最大流量及循环体积亦一致者,应测试首次器差(含压损)及重复性等项目。若以机械式为主型式者,则申请系列认证之微电脑式,另须符合CNS 14741相关规范。
(十) 微电脑式变更电路板者,应测试CNS 14741第8.11.2、8.15、8.16、8.17、8.24、8.25、8.26及8.28节等试验项目。
(十一) 变更最大工作压力至超过10 kPa者,应执行压力效应性能测试。
八、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其最大流量变更者,应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九、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除第六点至前点列举之变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专责机关或认可之指定实验室审核其文件,以决定应测试之试验项目。
十、型式认证之原申请人或继受人申请延展型式认证认可证书有效期间,应检附相关资料如下:
(一) 同第三点之外观照片。
(二) 同第四点之相关技术文件及测试样品。
(三) 声明书。
日期: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