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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0-05-14 卫生部969
核心提示:卫监督职便函〔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中国疾病预防控

卫监督职便函〔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为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水平,我局决定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开展201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检测能力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核单位及内容

   所有取得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机构都应当参加本年度检测能力考核,其他单位可自愿参加。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职业卫生)参加有机物定性定量分析、生物材料检测以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测定3个项目的能力考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放射防护)参加放射性核素γ能谱分析和个人剂量监测的能力考核,可自愿参加水中总α、β放射性含量分析和生物剂量估算。

   (二)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机构参加个人剂量监测能力考核。

   二、工作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考核是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对规范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检测能力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加检测能力考核工作。
   (二)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机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联系,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由两所另行发文。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参加考核,并按时将考核结果分别报两个所。逾期未上报考核结果的,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能力考核不合格。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联系方式。

   理化项目联系人:张  敬  电话:010-83132583

   粉尘项目联系人:胡伟江  电话:010-83132520

   检测报告接收人:潘亚娟  传真:010-83132583

   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邮编:100050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质量管理办公室  曹吉生、余  晨

   电话:010-62389889,传真:010-62389924

   通信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新康街2号,邮编:100088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要及时总结分析,并将总结材料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日期:2010-05-14
 
行业: 食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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