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2682号公告,第二次预告订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与脂肪抹酱之品名及标示规定”,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该规定预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以产品制造日期为准。
“卫福部”前于2016年3月10日第一次预告订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与相关产品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草案,经评估各界所提意见及参考国际法规,修正人造奶油与相关产品的油脂含量界定及品名标示规定:针对以食用油脂制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达80%以上的产品,其品名应标示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达10%以上未达80%的相关产品,其品名应标示“脂肪抹酱”,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为植物性奶油的文字作为产品外包装的标示。
奶油、乳脂、人造奶油与脂肪抹酱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草案
一、 本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
二、 「奶油」及「乳脂」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品名标示为「奶油」,指仅由乳品衍生之油脂制品,经杀菌、搅动、提炼制成供食用之奶油,且乳脂肪含量达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产品。
(二) 品名标示为「乳脂」,指将乳品中脂肪经由物理方式分离,制作成脂肪于脱脂乳中型态之乳化产品,在冷冻温度以上呈现液状,且乳脂肪含量达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八十之产品。其品名亦得标示为「食用乳油」、「鲜奶油」或「鲜乳油」。
三、 「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酱」系指食用油脂于适当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后,经乳化、急冷、捏合等处理,或不经急冷、捏合等处理,制出具可塑性或流动状之产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油脂含量达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品名应标示为「人造奶油」。
(二) 油脂含量达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八十者,品名应标示为「脂肪抹酱」。
(三) 不得使用表彰其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为产品外包装之标示。
日期:2016-08-31